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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扶持“互联网+”需要新思维

日期: 2015-09-08

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味着我国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创新工作已进入实质攻坚阶段。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高度融合与重构,将产生大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其研发推广离不开财税政策的大力扶持。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对“互联网+”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引导,将对其广泛实施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

目的:降低创新风险,引导和培育市场

历来国家出台新的产业政策,广大企业最为关注的都是是否有配套的财税政策,作为推动产业发展的指南针、助推器、加速器,财税政策最直观的反映了国家意志和产业支持导向,也正因此,财税政策的支撑对“互联网+”快速、有序推进至关重要。当前,互联网与各产业各领域的融合日益加深、创新明显加速,但融合性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开拓通常具有前期投入大、风险高等特点,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独自承受。同时,一些基础性技术、平台以及战略性领域或环节等是融合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因投入回报期长、见效慢、市场需求小等因素影响,导致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财税政策作为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加快建立产业创新体系,降低企业创新风险,推动融合创新活动。一是能够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有效分担企业创新风险,激励企业加快创新步伐和动力;二是能够通过扶持重点和方向的选择,有效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企业或社会资本进入国家拟重点发展的领域或环节;三是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新装置示范推广,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融合创新产品的产业化进程;四是财政资金以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互联网+”,能够形成杠杆效应,撬动社会资本加快、加大进入“互联网+”融合创新领域,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难题。

诉求:克服旧问题,把握新要求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制度化的政府资金统筹支持机制,并持续探索如何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方式和途径,已在大量市场配置失效领域以及亟须发展的瓶颈产业通过财政政策性支持,加快了瓶颈产业建设,推动经济协调发展。“互联网+”作为当前阶段国家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但在财政资金的配置和使用上,既要克服以往资金目标导向不够清晰、资金投入分散、立项审批耗时过长、资金到位滞后、资金使用效益低等问题,还要充分考虑“互联网+”对财政资金支持的新要求。具体包括:

一是提高财政资金支持的针对性。“互联网+”是互联网技术和业务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其整体推进和全面深化需要以诸多核心技术、关键共性平台和大量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为支撑。但融合领域基础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的市场培育,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研发和创新还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为此需要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入到最需要的领域。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初期、社会效益显著但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大融合性技术和产品,以及外部性强、基础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领域,以分担企业技术和市场风险。

二是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互联网+”是一项持续性、广泛性、系统性工作,过去广泛采用的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很难惠及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或项目,且专项资金专项使用的“一刀切”方式难以满足“互联网+”持续创新推进的需要。因此,需要政府资金支持方式由“补”改“投”,即由补助贴息为主向政府股权投资、共有知识产权、创投引导基金、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多种方式转变。

三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互联网+”的支持。中小微企业是“互联网+”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但小微企业往往创新基础薄弱、创新资源缺乏。为打造健康的融合产业生态,做大做强融合创新产业,需要加大财政资金向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包括支持其开展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人才培养等等,充分利用财政资源,调动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

举措:创新支持方式,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核心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根据《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总体部署,中央财政将对现有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进行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主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为主要任务。“互联网+”是国家当前阶段最重要的发展战略,旨在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属于国家支持范畴,应充分利用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推进融合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应用设施和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开展融合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试点示范等等。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大对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加快完善和实施《实施条例》及相应制度,将符合要求的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纳入采购范畴。鼓励政府部门加大云计算、大数据以及公共平台服务等的采购力度,鼓励在国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布局以及对外援助项目的招投标中,加大向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倾斜力度。

三是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和激励融合创新。鼓励中央和地方政府探索公共财政支持方式,一是对“互联网+”企业的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包括给予政府贴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对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政策扶持等。二是对“互联网+”领域的风险投资予以补偿,包括对进入“互联网+”领域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对投资亏损进行补偿等。三是探索建立“互联网+”保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保险公司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保险费用给予补贴。

四是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减轻“互联网+”企业实际税负。发挥税收政策对“互联网+”的导向作用,继续执行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消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扩大原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将与“互联网+”相关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税收优惠范畴。研究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等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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