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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热点问题

日期: 2019-04-02

一、非税收入政策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费率及计算公式?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4、是否有最新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财税〔2019〕13号第一、三、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符合该文件第二、五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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