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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八) 进一步规范商标评审受理业务协同推进评审便利化改革进程

日期: 2018-04-24

进一步规范商标评审受理业务协同推进评审便利化改革进程

 

  解林江  商评委受理处副调研员,长期从事评审案件受理工作。

第一部分 商评委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商评委共十一个处,一处到八处是实审处,还有综合处、受理处和法务处,从受理处到审理八处各有一个辅助组,这些辅助组是商评委的中坚力量,他们做具体审理,然后由各个实审处的正式人员把关审核。目前,商评委现有296人,其中90名正式人员,206名辅助人员。

  第二部分 商评委的主要职责和评审业务受案范围

  一、主要职责

  商评委有6大职责:第一,依法评审商标争议事宜,参加相应的行政诉讼;第二,研究拟定评审规章制度和案件审理标准;第三,参与并承担商标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事项;第四,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第五是依法审理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行政复议都在商评委的法务处,也叫法宣处;第六,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约束和监督,这是商标法赋予商评委的职责。

  二、评审业务受案范围

  在《商标法》修改后,商评委评审业务受案范围有5项:第一,驳回复审。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照《商标法》第34条规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案件;第二,不予注册复审。以前叫异议复审,就是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这是针对商标所有人的;第三,无效宣告。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子;第四,无效宣告复审。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二款来申请复审的案子;第五,撤销复审。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54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超出这5项范围不予受理。

  近三年来,商评委收文量和审结量的基本情况是,从2015年到2017年逐年递增,2017年达到了20多万,审结量17万件。据统计,2017年案件类型所占的比例中,驳回复审占85%,无效宣告占11%,撤销复审3%,不予注册1%。无效宣告复审很少,2016年15件,2017年1件,这是商标局依职权对商标主动撤销的。因此,随着商标申请量增多,复审量也逐渐增长。

  三、商标评审程序流程

  商评委的评审流程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当事人提交复审申请,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申请;第二阶段,受理处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受理通知书;第三阶段,实质审查,之后发裁定书;第四阶段,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到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后再依判决进行裁定。一个案子到了受理处之后,为什么停留那么长时间?因为从接受申请到形式审查过程复杂,以下是评审案件形式审查流程图。

 

  第三部分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新申请形式审查(首次形审)

  (一)主体资格审查

  1.审查申请人是否是适格主体

  驳回复审的主体资格审查,即是否与驳回通知书中载明的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不一致的,要么是填写错误,要么是商标转让了或者正在转让当中。

  无效宣告复审的主体资格审查,即是否与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中载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是否一致。

  不予注册复审的主体资格审查,即是否与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中或部分核准注册决定中所载的被异议人名称一致。

  撤销复审的主体资格审查,即是否与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中所载的当事人的名义一致。

  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审查,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1款,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2.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主题资格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提交的营业资照复印件是要加盖公章的;身份证要复印清晰。

  3.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或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尚未核准公告的,应当在申请中提交相关证明,目的是解释为什么这个名义不一样,同时,要附上变更或转让申请复印件以及当地工商部门变更证明复印件。

  4.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或共同申请人提出商标评审申请

  此种情况应当在申请书指定一个代表人,不要把几个共同人都写上。如果共同申请人都写上了,我们以申请书顺序排列的第一个人为代表人。在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以及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二)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复审案件的期限

  复审的案件,主要是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这几个案件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自收到商标局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15日之内,要提交评审申请,超出期限,肯定不会受理。有个特殊情况,就是对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因涉及到国际局转发需要时间,因此此类复审期限为自国际局转发之日起30日内。

  2.无效宣告案件的期限

  (1)国内注册无效宣告案件。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不受时限限制;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1款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应于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涉及到驰名商标的,不受时限限制;对经商标局异议程序或商评委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应自商标局重新刊登注册公告(二)之日起计算评审时限。

  (2)国际注册无效宣告的案件。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协定书:12个月,议定书:18个月)届满后向商评委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评委提出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第3款)。

  3.递交与送达

  (1)递交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邮寄出的邮戳为准,如果邮戳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评委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商评委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2)送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

  4.计算方式

  一般情况下,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个月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有个问题是,收到日是节假日的能否顺延?我们回答是不能顺延。因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只是规定到期日为节假日的可以顺延,没有规定收到日是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了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无效宣告和撤销复审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超过受理范围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关于提交的申请书件及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1.申请书的首页

  (1)申请商标/复审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名称是否正确;

  (2)申请号/注册号/国际注册号是否正确(国际注册号前是否加“G”);

  (3)商标类别是否正确;

  (4)商标局发文号是否正确;

  (5)申请人名称(参见前述主体资格审查);

  (6)代理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

  (7)是否正确填写被申请人名称栏;

  实践中常见问题之一:对于涉及多个被申请人或是原异议人的案件,被申请人名称栏或是原异议人名称栏应当如何填写?

  ①就同一注册号提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涉及多个原异议人的,应提交一件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并在申请书(首页)分别列明各原异议人的名称。

  ②就商标局同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应提交一件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并在申请书(首页)分别列明各被申请人的名称。

  实践中常见问题之二: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书(首页)被申请人名称栏或原异议人名称栏漏填了被申请人或原异议人

  对于此种情况,商评委在形式审查过程中不会发补正通知,由此产生影响案件实质审理结果的责任,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自行承担

  (8)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是否签字或盖章;

  (9)仅依照《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须填写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的“★”栏目;

  (10)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做出撤销决定提起复审申请的,无须填写被申请人名称。

  2.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是否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实践中常见问题:漏交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目录装订顺序有误。

  (2)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是否在申请材料目录上签字或盖章。

  3.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审查内容

  (1)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是否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代理人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

  (3)代理内容(委托人名称、委托人国籍、商标名称、注册号、类别、案件类型);

  (4)代理权限(一般授权/特别授权);

  (5)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6)委托人为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委托书是否提交原件,委托人为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企业或个人的,如提交委托书复印件,是否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4.证据目录

  (1)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是否提交证据目录;

  (2)证据目录的正、副本是否一致;

  实践中常见问题:证据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如没在副本中提交,必须在目录中写清楚。

  (3)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是否签字或盖章。

  5.证据材料审查内容

  (1)双方当事人案件是否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交与正本一致的证据材料副本;

  (2)证据材料的正、副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在证据目录的正、副本中逐一备注说明;

  (3)审查证据材料是否编码以及该编码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

  (4)审查外文证据是否进行翻译(《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第42条第1款);

  (五)关于是否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1.直接办理的,商标局是否在申请书(首页)加盖收费公章(即申请人是否已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缴纳费用);

  2.邮寄办理的,申请人是否在邮寄申请材料的同时一并提交汇款凭据;

  3.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抵扣。

  二、答辩

  答辩审理涉及案件类型主要有无效宣告和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撤销复审。

  (一)法律依据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商评委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评委的评审。

  2.《商标评审规则》第21条第1款规定,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评委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评委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商评委的评审。

  (二)答辩通知书送达规则

  1.无效宣告

  送达对象:争议商标所有人(包括申请取得和转让取得)。

  送达次序:争议商标所有人非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直接送达给本人;争议商标所有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送达给指定的国内接收人,其次送达给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事宜的代理机构。

  2.撤销复审

  送达对象:原审程序中的撤销人或复审商标所有人(包括申请取得和转让取得)。

  三、通知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

  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不予注册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2款规定,商评委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商标评审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商评委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四、证据交换

  涉及的案件类型:无效宣告和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撤销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3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评委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质证。

  五、不予受理

  根据不予受理的事由分为:无款不受理和除无款不受理外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第一,无款不受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3款: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上述关于缴费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商标评审规则》第16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13条第(6)项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除无款不受理以外的不予受理。《商标评审规则》第16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13条第(1)、(2)、(3)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规则》第17条第2款,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视为撤回

  法律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7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依照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部分 主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审理案件和接听咨询电话中发现,有个别商标代理机构存在着不懂不会、缺乏诚信、违规代理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个是业务素质较低,对评审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不够清楚,格式不规范;二是在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中有变造、涂改印章(信封送达邮戳)的现象;还有的与邮递员共同造假,邮件信息无法在官网查询;三是有伪造、变造法律文件的行为;四是前案代理人故意拖延时间不给后案代理人所需的有关复审证据;五是欺骗当事人,在收完代理费后“跑路”,后续程序联系不到人;六是违规承诺当事人评审结果等,这些问题每一个代理机构必须高度重视。

  在《商标法》第19条、68条以及《实施条例》第9章,都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行为进行了规范,对违规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方式。但是,所赋予商标局和商评委对违反规定的代理机构的处罚职权一直没有显现出来。所以,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引导与管理,必须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和处罚标准,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创建网络监管平台,根据代理人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应当给予不同的处罚结果,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商标代理秩序。

  二、提交评审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一)在阐述详细理由之前,首先对焦点理由进行简短、准确、全面的概括,明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明确引证商标,避免引用过多的原则性法条,以避免所谓的“漏审”或“超审”导致的浪费当事人及评审、司法资源;

  (二)举证应围绕请求评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举证,应提交与本案评审请求或答辩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重视时间点和地域性,避免提交大量庞杂无关或无效的证据;可将域内域外证据分开;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中,可将系争商标注册日之前和之后的证据分开;

  (三)关键证据、有效证据,应当提交纸件;(要按照规定的页数要求提交。)

  证据材料中如包含电子版证据,不视为免除代理机构后续按照审查员要求以纸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义务。以U盘或光盘等形式提交的电子版证据,存储格式应不可修改,可采用PDF格式。

  (四)应积极收集证据,尽可能在评审程序中一次性充分提交,减少质证程序的反复;(评审规则第23条)

  (五)代理机构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整理、标注页码,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证据目录中标注的页码应与证据材料实际页码一致,并签名盖章;

  (六)关于外文证据及其翻译,必须附有中文译文,否则视为未提交。没必要的外文证据不要提交;

  (七)关于物证和复印件,一般不要求提交实物证据,应以照片或电子数据提交。有的证据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提交清晰完整的A4纸复印件;

  (八)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时,不需制作评审申请书首页,只需在所提交材料首页的显著位置或证据目录的显著位置注明“补充证据”字样;

  (九)有双方当事人的案子,在提交复审材料时必须提交正副本,并在所交材料首页的显著位置写明正副本是否一致;

  (十)现阶段驳回复审案交款要及时,避免触发无款不受理流程;

  (十一)撤销复审一般不再提交在撤三案中已提交的证据,但要在理由中进行说明。

  第五部分 便利化改革的规划和进程

  商标评审便利化改革总体规划是:评审业务实行全程电子化。2017年已经实现的改革内容:一是实现了评审裁文网上公开;二是实现了评审案件流程网上公开;三是驳回复审实现了申请书提交一个月内发受理通知书。下一步,双方当事人案件也要在一个月内发受理通知书,但是答辩通知不会发,因为有三个月的补充期。2018年年内,计划实现驳回复审网上申请,2019年实现双方当事人案件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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