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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统借统还需要给关联公司开发票

日期: 2017-03-3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提醒:统借统还业务是免征增值税,是免征增值税,不是不征增值税税。不征税和免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不属于征税范围,后者属于征税范围,但免予征收;前者不是税收优惠,后者是税收优惠;前者不能开具发票(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文件规定的三种情况以外),后者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取得免税收入就可以不开具发票,若严格遵循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就应当取得发票的原则,分摊利息的成员单位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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