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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一笔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带来的双重税务处罚!

日期: 2017-03-14

案           例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账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3年3月购入小轿车一辆,价值234000元,取得税控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该企业财务人员将其认证后,抵扣进项税,计入固定资产,作会计分录如下:

1、借:固定资产  小轿车                   20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截止2016年3月,共计提折旧76000元(5%残值率,5年折旧)净值余124000元。该企业2016年4月处置该资产,处置价值为117000元。

该企业处置固定资产,作会计处理如下:

2、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贷:固定资产 小轿车   200000

3、借:累计折旧        7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000

处置价值117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4、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因为该企业本月进项税额比较大,因此没有应缴税金产生。

处置时,缴纳交易费用1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5、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元

至此,将固定资产清理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2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000

处        罚

税务机关随即通知该企业,2013年3月购进的小汽车,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要求该企业:

1、将2013年3月抵扣的34000元的进项税额转出,推算出该企业2013年3月应该缴纳增值税10000元,要求其补缴税金并处以50%的罚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2、该企业处置该固定资产时,应该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采取一般计税方式计提销项税额,因此企业需要调整会计凭证,补缴增值税2271.84元,处以50%的罚金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3、企业因为计提计税方法错误造成的折旧的计算错误,自行调整,是否调整所得税应税所得,企业自行选择。

政策依据:

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小汽车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凭合法有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规定申报抵扣。

该企业2013年3月购进的汽车,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税企辩论

该企业财务人员辨称:虽然该企业按规定不得抵扣,但企业处置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提了增值税,所以没有侵占国家便宜,不应受到处罚。

税务机关指出:

1、该企业汽车入账时,明确不得抵扣,这是基本规定,没有任何争议。而且,车辆折旧以及处置贬值部分的进项税额,已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企业没有侵占国家便宜这一说,不成立。

2、企业处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只能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计算缴纳税金。至于是否享受2%的减征,是企业的权利,但企业没有采取一般计税的权利。因为企业采取简易计税,当时即需缴纳相应税金,如果采取一般计税,企业可能就无需缴纳税金,属于故意偷税漏税行为。

因此,企业购进轿车时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接受处罚。同时,该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选择错误的计税方法,造成晚缴甚至不缴的增值税,必须补缴,并接受处罚。

结       语

以上案例说明: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的税收政策须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稍有不慎,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不可估量,不仅仅是金钱的损失,还有纳税人信用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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