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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认识存在误区

日期: 2016-12-20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随着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零售市场的迅速发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他认为,考虑到电子商务在拉动消费、增加就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应从战略高度,结合实际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构建符合国情和有利于电子商务长期发展的税收制度。


他表示,目前社会上对电商征税的讨论存在三个误区,厘清这些误区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前提。


误区一:电子商务交易免税


是否对电商征税是一个“伪问题”,因为电子商务一直适用现有税法,并没有所谓的免税待遇。


实际上,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无论在网上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均与线下传统交易适用相同的税法规定。


误区二:电子商务领域存在巨额逃税现象


有观点认为,尽管中国目前没有对电商免税的规定,但因征管不到位,电子商务领域偷漏税现象严重。实际上,中国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B2B,网络零售交易额仅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6%左右。而在网络零售交易中,B2C模式下企业利用网络实现的销售,大多与传统线下销售模式一样已被纳入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


而在C2C交易平台如淘宝上,如果按照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每月2万元的标准换算为年营业额24万元计算,有94%的淘宝网商交易额达不到起征点。而剩余的6%中,还有大部分是在线下有实体店并进行了税务登记,已就线上交易缴纳了税款的大型网店。


误区三:电商领域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不公平


目前,社会上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普遍共识,是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这个共识值得商榷。


传统的线下交易,尤其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零售环节的交易同样存在征管缺失问题,由于其使用现金、不开具发票的情况普遍存在,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法定税负。


实际上,由于B2B、B2C交易中的税收征管规定与线下交易并无差异,所谓不公平竞争主要存在于线上、线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之间。而相对于普遍使用现金交易且主要适用核定征收的线下交易而言,C2C交易平台中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由于税收导致的竞争优势并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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