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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行政处罚“中伤”了企业的税收优惠

日期: 2016-10-16

近日接到一家公司咨询的问题为:


物价部门对该公司下发处罚通知,由于2015年某个时间其排放不达标,不能享受环保电价补贴,处罚决定为:


1、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即退还超排时段所发电享受的环保电价款);


2、对污染排放物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倍罚款,计3095元。


该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5第78号文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公司认为此次罚款在1万以内,没收违法所得不应计算在内,所以不应影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对此,我们提供了如下意见:


首先,财税[2015]78号文规定,只要企业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就要影响税收优惠,只有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的轻微处罚可以幸免。那么,什么是“处罚”呢?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没收违法所得也是处罚的一种形式,据此,公司认为此次处罚应该属于1万以内的罚款,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属于行政“处罚”,而财税[2015]78号没有就没收违法所得设定定量标准。


其次,我们认为本次处罚并不影响其税收优惠的享受。原因是企业必须是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才会有未来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后果。而本案中的处罚是由物价部门作出的,在处罚决定书中列出的处罚依据为《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列举的违法事实为企业在个别超排时段仍收取了环保电价,因此,尽管起因为超标排放,但这个处罚并不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致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启示:


1、凡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关注与该税收优惠政策对应的税收法规中是否设定了不得有行政处罚的前提。如果有,行政处罚涉及什么样的部门法?处罚类型是什么?定量标准如何?


2、本企业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由哪个部门作出的?依据是什么?类型是什么?金额有多大?是否违反了税法中设定的优惠前置条件?


3、对是否为行政处罚的判定。《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应对照其规定对具体场景的定性作出判定,不要简单地认为行政机关征收的各种款项都是处罚。例如,海关收取的关税缓息并非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不单涉及诸多税收优惠,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不但要控制税收行政处罚的风险,而且相关业务部门还要控制违反其他部门法的风险,而这需要财务部门和税务专员作积极的内部沟通和相关部门的有效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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