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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化妆品消费税大幅下调

日期: 2016-1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两份化妆品消费税率调整的通知,《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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