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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几个似是而非的做法

日期: 2016-07-02

营改增后关于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问题比较热门,过渡办法也给比较刚性的增值税带来一点缓冲地带,不管是传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纳税人,是否能够从营改增改革中争取到红利,很大程度上考验企业的财税规划能力,最终是否能够落地却不仅仅是财税问题。


1、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未必管用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实践很多企业会把纳税身份选择做纳税筹划工具,经常有小规模纳税人预计销售额将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将企业拆分为规模更小的企业,继续享受小规模优惠和小微企业优惠,但实际上究竟有没有节税效果呢?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就一定不好?


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抵扣平衡点计算模型存在重大先天缺陷:即模型假设企业所面临的采购和销售价格都是均衡不变的,但实际上不同纳税身份的企业所面临的市场情况是不同的。作为采购方来说会比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价格,总体原则是小规模减少的进项税额抵扣需要从不含税成本中得到补偿,这样最终对企业的影响和一般纳税人是均衡的,那么测算下来小规模含税定价是一般纳税人(17%税率)的7.5折左右,也就是说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首先在定价上会丧失议价空间,因此销售额满足一般纳税人之后将公司拆分的做法不一定能够获得好的效果;同时也说明,小规模成为一般纳税人也不一定不好。


所以在选择纳税人身份的时候,不能仅靠账面数字的测算下定论,而是需要对企业面临的采购和销售环境来综合考量。而且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是比较受欢迎的,小规模带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规模小、不健全、风险大,也会让客户存在质量担忧。纳税人在选择身份的时候也同时选择了市场的角色,而对企业影响比较大的往往是市场角色。


2、关于计税方法的选择需要谨慎考虑


营改增之后计税方法也变得很重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行业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建筑企业对于老项目、甲供工程和清包工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于是我们看到的奇观是甲方和乙方都在密切地搞税负测算,都在搞谈判策略,都希望把税负转嫁到合作方,都想降低自身税负,但问题却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传统上认为甲方议价和谈判能力都强,肯定能够要求乙方开出11%的进项发票,但情况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理想,尤其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而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下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按照3%,很明显前者带来的预缴税款和当地抵扣税款缺口更大,那么从建筑方和甲方博弈来说,建筑企业开出3%的专用发票是比较有谈判基础的,也是更能受到当地支持;而如果要建筑企业开出11%的销项发票的话,建筑企业一般会要求涨价3~5个百分点,这个幅度基本上吃掉了甲方节省的税负空间。


对于房地产老项目来说,比较稳妥的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较合适,可以直接感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减税红利;而如果老项目选择一般纳税方法之后,房企不仅需要应对房价上涨的风险,还需要做好多家乙方的开票谈判,这可是不小的工作量,而且如果找不准定价策略,纸面测算税负往往会被推高。同时,建筑企业不管是面对新老项目都有选择简易征收的权利,这是乙方新增的天然谈判砝码,但对外可以积极考虑使用一般计税办法,这样可以争取到更多的合作和谈判机会,只要有机会在就不担心没有收益。如果一味拿政策规定说事儿,固守自己的增值税负担,很可能会丧失更多的利润空间。


提醒纳税人,营改增要谨慎选择和考虑纳税筹划方法,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的税负测算,还应该结合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以及合作方的税负计划和谈判诉求进行综合考虑,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营改增带来的机会需要企业自己去争取,更需要企业联合上下游合作单位一起进行谈判和谋划,不仅仅是增值税负的大小,最为重要的是项目最终利润的增减变动,这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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