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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当期税负

日期: 2016-06-24

“现金支付对并购重组交易中的税赋也会带来影响。在缴纳所得税方面,如果股权支付还有一定的缓冲期,而现金支付则需要一次性都缴齐,这会给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带来一定负担。”劳志明表示。


所得税政策一直沿着鼓励兼并重组的方向不断进行修订。自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初步形成并购重组所得税体系。


2009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6种主要类型,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上述文件,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2014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该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并购交易设计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节省税收。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下,通过架构的调整可以达到递延纳税优惠。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当期负担。但这要求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不低于50%,收购方以股份支付的比例不低于85%。如果全部用现金支付的话,那就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了。”有税收专业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综合来看,现金支付能够大大简化并购重组的流程,特别是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但现金支付一方面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也可能增加并购整合的难度,特别是跨界并购。同时,现金支付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也会加大企业的当期负担。”劳志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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