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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 号文有这些利好你知道么?

日期: 2016-01-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11 月3 日联合发布的财税[2015]119 号文已经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开始执行。主要优惠政策为: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这里需要注意,119 号文件不是特别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而是针对不在文件负面清单中的所有企业。该文件是在经济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的重大减税举措,它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并未设置门坎,只要能按照条款对号入座,就可以充分享受。因此,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该要熟悉掌握和运用,特别是非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不要误以为自己不符合条件而愚蠢放弃。
一、119号文大大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

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负面清单: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财税〔2015〕119号文首次明确了不能加计扣除的事项负面清单:该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这项规定的出台,为税企双方判定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了重要指引。

财税〔2015〕119号文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企业只要不在负面清单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二、119号文扩大了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费用项目

财税〔2015〕119号文增加了可加计扣除的费用项目,对比新旧政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变化:    

(一)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明确分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费用相关费用。    

(二)  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这五个方面的规定,解决了争议多年的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难题。

(三)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支出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
三、119号文解决了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问题

财税〔2015〕119号文对企业委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发生以下几个变化:

(一)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上述变化意味着委外研发费用的处理与高新认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趋于一致。

(二)明确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的研发费用,旧政策规定了委托方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实际执行中争议颇多,财税〔2015〕119号文解决了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问题。    
四、119号文明确规定企业享受追溯扣除优惠 

新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这也是新政策的一个突破,而且手续相对简单,履行备案手续即可,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市场科研的积极性。
五、119号文简化了会计核算要求

根据旧政策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新政策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因此,专账管理放宽到辅助账管理。   
六、119号文简化了加计扣除异议的解决

原政策规定,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需要报送的资料多、勾稽关系复杂,并且申报资料不齐全,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时候,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

新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直接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而不是要求企业提供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千万别浪费这么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确定,为实体经济的发展与巩固带来新的生产力。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对研发费用的核算、筹划和运用有一个详细的把握,对相关的研发支出,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通过加计扣除而为企业节税,要充分认识到,这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而是一种普惠制政策。因此,千万别浪费这么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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