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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对个人住宅开征房产税?虚惊一场

日期: 2016-11-03

即将开征的房地产税成为舆论焦点时,11月1日,一则《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工作的通告》(下称《通告》)被广为关注。


记者了解到,《通告》里的房产税并非现在大家热议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并不包括个人自住用房。


这则公告里提到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和税率等,比如房产税依据原房产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这引起不少市民关注。不少人致电成都市地税局咨询,房产税是否是新政?普通市民是否需要缴税?房产税与热议的“房地产税”有何区别?


房产税1986年开始征收


记者了解到,纳税人于每年5月、11月两次缴纳房产税,所以不少地方税务局会在这两个时间节点发布类似《通告》的公文,提醒广大纳税人及时在申报期内缴纳当期应纳税款,并补缴以往欠税。在房地产税正在立法进程之时,地方发布类似《通告》,总会引起市民上述误解。


首先,现行的房产税早在1986年就开始在各地征收,并非什么新的税种。


根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财政部数据显示,2015年房产税收入达到2050.9亿元。


其次,普通市民一般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这意味着个人居住的住宅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不过,如果个人出租或从事经营的住房,依照现行规定缴纳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按12%税率计征。


另外,经国务院同意,2011年重庆市和上海市率先开展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符合条件的个人需要缴纳房产税。比如重庆市规定,个人拥有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和二套房需要缴纳房产税。


目前,全国仅重庆、上海两地在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对于试点成果,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给出了12字评价,“细致扎实、运行平稳、成效明显”。


2011年重庆市和上海市率先开展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


最后,《通告》中的房产税并非目前正在立法进程中的房地产税,虽有一字之差,但未来房地产税将对个人住房进行征税。


房地产税立法进程


2013年11月份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完善税收制度时,首次提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2014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求是》撰文提到房地产税构想。他称,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2015年8月,经过调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房地产税正式列入该规划。另外,房地产税还在今年和去年同时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立法工作计划,属于立法预备项目。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透露,房地产税法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牵头研究,调整后的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了第一类的立法项目。


“目前我们正在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对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论证,同时做好起草草案等相关工作。”刘修文说,待草案比较成熟,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一类立法项目主要是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排在立法草案的“第一阵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曾表示,房地产税快的话在2017年底前通过,慢的话在2017年底提交审议,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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